年5月,第号第35类“”商标智利申请收到驳回通知。审查员认为申请商标与第号“TECO”商标构成近似,而驳回了商标申请。考虑到两商标在标识方面存在区别,且大部分申请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在复审中,我们通过删除“进出口代理服务”,并争辩商标不近似的方式提交复审。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申请服务如下:
商标服务引证商标TECO包含在第35类的电子电气产品的进出口服务申请商标: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寻找赞助。年7月,官方核准申请商标在除“进出口代理”服务外的其他服务上的注册。1.具有部分包含关系的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标识;2.驳回复审中同意函的作用;3.和谈能否搁置复审问题;4.引证商标状态不确定能否搁置复审问题。本案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因此下发近似驳回。但本案申请商标因文字大小写的区分,更易被识别为“ZKT”和“ECO”两部分,而并非“ZK”和“TECO”部分。因此,本案争辩商标不近似的重点即在于文字构成和商标含义的区别,同时标识创意来源的差别也有助于增加标识上的区分。但在“FIND”和“EFIND”近似驳回中,虽然也为包含关系,但首字母“E”为单个字母,显著性弱,故“FIND”和“EFIND”的不近似争辩难度则较大。在商品和服务的类似比对上,智利并无国内的类似群组划分,因此主要依据商品和服务在功能、用途、目标群体和销售路径等方面的关联度进行类似判断。本案为增加争辩把握,亦通过删除完全相同的“进出口代理”服务,以增加复审成功把握。若申请人能够通过与引证商标权利人进行和谈,获得其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函的,则也可以通过提交共存同意函方式进行复审。需要注意的是,共存同意函对智利审查员仅具有参考作用,若审查员认为商标高度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将有极大可能不接受共存同意函。另外,智利驳回复审的提交绝限为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若申请人有意与引证商标权利人进行和谈,则需尽快进行。若在绝限前对方无法出具同意函的,则申请人仍需首先提交复审争辩,并告知审查员正在与引证商标权利人进行和谈的情况,要求其暂缓审理案件。但是,该暂缓申请对审查员不具有约束力,建议申请人最迟在提交复审后的一个月内向官方提交签署的同意函。另,智利工业产权局有时会引证状态不确定商标(被异议或者被无效)驳回在后商标申请,申请人在答复时,除进行正常的争辩外,可要求官方等待引证商标状态确定后再对驳回复审案件进行审理。一般情况下,工业产权局也会主动下发搁置通知,待引证商标状态确定后重启对驳回复审案件的审理。另,智利目前无不使用撤销制度。因此,无法通过撤销在先商标,克服引证商标障碍。案例3:智利异议审理与实质审查的关系年8月,第号第7类“YUTON”商标申请收到异议通知,获悉该申请商标被阿根廷公司RaulVBatallesS.A.基于第号“YUKON”商标提出异议。同时,智利工业产权局援引第07类第号“YUTONG”商标下发驳回。在我方提交了异议答辩和驳回复审后,官方认定“YUTON”商标与异议人“YUKON”商标以及在先引证商标“YUTONG”构成近似,驳回了该商标申请。智利异议审理与实质审查的关系。在智利,审查员对异议进行形式审查时,也会同时进行在先商标审查。若其认为异议人在先商标与申请商标构成近似,则其会引证异议人在先商标下发驳回通知。但若其认为异议人在先商标与申请商标不构成近似,则不会下发驳回。但若发现其他在先近似商标,其也会一并下发驳回通知,要求申请人在进行异议答辩的同时答复驳回。若在先商标与异议人商标相同,则申请人仅需提交一份异议答辩即可。但若驳回引证的在先商标并不是异议人商标,则申请人需针对异议和驳回分别提交答辩,向官方进行争辩。后续若成功克服异议和驳回,则申请商标获得注册。一旦异议或者驳回未克服,则申请商标将被驳回,申请人需提起复审以进行救济。上述案件即是在收到异议通知的同时,官方引证了其他在先近似商标下发驳回,因此,需同时对异议和在先商标驳回进行答复。很遗憾,本案商标因与在先商标仅个别字母不同,且发音近似,因此未能成功克服在先商标。案例4:智利复查(re-examine)制度年8月,第号第09;42类“”商标收到驳回通知,审查员援引第号第09类“”商标及第号第09;35;37;41;42类“OPUS”商标驳回商标申请。考虑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首字母及设计方面存在区别,我们建议客户通过删减类似商品/服务并争辩标识不近似方式提交复审,但后续客户未提交复审。年11月,我们再次收到智利官方通知,获悉审查员在对该驳回进行复查时,认为之前驳回存在错误,并主动撤回原驳回通知,核准了“APUS”商标的注册申请。智利复查制度。根据智利第19.号《工业产权法》第22条规定,工业产权局主管(HeadofINAPI)负责审理驳回复审案件,其有权对申请人主动提交的复审案件以及申请人未提交复审的驳回案件进行审理。对于申请人未提交复审的驳回案件,工业产权局主管也会对驳回理由进行复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明显错误。若工业产权局主管认为之前的驳回决定确实存在错误的,其会依职权撤回原决定或者重新作出决定。上述案件中,虽然客户未指示答复驳回,但是在复查程序中,工业产权局主管认为驳回决定存在错误,因此撤回了原驳回决定,允许申请商标注册。虽然智利存在复查制度,但我们仍建议申请人在收到驳回通知后主动提交复审,在复审中提交详细具体的争辩意见,争取商标获得注册。智利复查制度并非官方固定程序,仅能作为补充手段,而在审查实践中,工业产权局主管主动撤回原驳回决定的情况也并不常见。案例5:附条件核准注册之要求放弃专用权年12月,第号第9;42类智利“”商标申请收到附条件核准注册通知,要求放弃上述商标中单词“CAR”的专用权。上述商标第09类申请商品中包含“运载工具用无线电设备;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随载计算机);运载工具用测速仪”等与“运载工具”相关商品,且申请人上述商标的确主要使用在集车辆检查、汽车保险和二手车销售等多种功能于一身的网络平台,“CAR”作为汽车的含义对前述指定商品具有直接描述性,鉴于与审查员争辩难度较大,且放弃“car”部分专用权并不会影响申请商标作为整体而受保护,因此本案以同意审查员放弃专用权要求提交复审。年4月,在提交同意放弃专用权的复审意见后,官方下发了核准注册通知。申请商标中“Car”并不独立,是否需放弃该部分专用权。放弃专用权是指在商标申请注册过程中,商标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中缺乏显著特征部分的专用权。比较常见的放弃专用权的情形是申请商标中含有通用性词汇、指示性词汇和描述性词汇。放弃该部分专用权的法律后果表现为申请商标无法阻碍含有该部分的在后商标获准注册和实际使用。但是,放弃该部分专用权并不意味着放弃该部分与申请商标中其他元素之间可能存在的具有识别性的关系,因此如果在后商标与申请商标在整体上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仍可以援引申请商标对在后商标采取反对措施。智利第19.号《工业产权法》第19条规定如下:若一商标包含标志,图形,数字,颜色,前缀,后缀,常用词根或可被视为通用,指示性或描述性的部分,则该商标应被视为整体并依据特殊规定而获得商标权保护,前述商标的部分将不被作为商标单独考虑并得到保护。(Trademarkregistrationscontainingsigns,figures,numbers,colors,prefixes,suffixes,转载请注明:http://www.aoshaliwen.com/zlqz/248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