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哥伦比亚可供外国投资者设立的企业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股份有限公司(SociedadAnómina)、有限责任公司(EmpresadeResponsabilidadLimitada)和外国企业驻哥分公司(SucursaldeSociedadExtranjera)(以下简称:外企分公司或分公司)。
二、多种企业组织方式的对比分析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势在于:股东最少人数可仅为2人且资产和营业额较少时无须聘请外部审计。其不利之处在于:尽管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股东须对企业在劳工和税务等方面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优势在于:股东在任何情况下仅须以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其不利之处在于:公司须聘请外部审计且股东人数不得少于5人。简易股份有限公司属新鲜事物。其较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运营和解散等方面的限制更少且更具灵活性。外企分公司的优势在于:除可对分公司注入运营资本外,外企还对其进行附加投资,且附加投资的减少无须政府事先审批。其不利之处在于: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外企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分公司须聘用外部审计;分公司无法享受哥给予本国公司的某些税收或经营优惠。
三、哥伦比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哥伦比亚政府高度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从立法层面对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和工业产权(专利、商标、工业品设计外观和地理标识)均出台了具体法律法规加以保护。针对版权保护的法律主要有年23号法律、年44号法律、年号法律以及卡塔赫纳协议第号决定;针对工业产权保护的法律主要有年号法令、年7月19日通告和年工商管理局号决议。哥伦比亚法律规定,违反保护知识产权规章制度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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