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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口智利羊肉检验检疫要求

来源:智利 时间:2022/4/23

一、检验检疫依据

二、允许进口产品

允许进口的智利羊肉指冷冻和冰鲜剔骨和带骨绵羊肉和山羊肉及羊副产品(包括羊心、羊肝、羊肾、羊头肉、羊软骨、羊心管、羊食管、羊气管、羊舌、羊唇、羊脸颊肉、羊蹄筋、羊横膈膜、羊尾)。

碎肉、肉糜、绞肉、下角料、机械分离肉及不可食用羊副产品不允许输华。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羊肉的生产企业(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贮存企业)应位于智利境内,在智方的监督之下,符合中国和智利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规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向中国出口羊肉的生产企业应当经中国注册。未经注册的羊肉生产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检验检疫要求

五、证书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每一集装箱羊肉应至少随附1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和智利兽医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证书用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必填)写成,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

智方应提供官方肉类检疫印章印模、兽医卫生证书样本、授权签证兽医名单及对应的签名式样、防伪标识说明、证书电子信息发送邮箱地址(如适用)等资料给中方备案。如有更改、变换,应至少提前1个月向中方通报。

智方应于证书签发后48小时内,通过中方指定途径将已签发兽医卫生证书电子信息发送至中国海关,以便中方进行口岸检查。智方应确保电子信息安全无误。

六、包装、贮存、运输及标识要求

产品必须用符合中国、智利和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且应有单独的内包装,内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西班牙文标识,标明品名、产地国、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产品名、产品的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目的地(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限、贮存温度等内容,加施智利官方检验检疫标识。预包装肉类产品还应符合中国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产品从包装、贮存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中国和智利的相关卫生要求,防止受到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产品贮存和运输应在相应的温度条件下进行,冷冻羊肉的中心温度不应高于零下15℃,冰鲜羊肉中心温度介于零至4℃。产品装入集装箱后,在智利官方监督下施加封识,封识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输华冰鲜真空或非真空包装羊肉(不论是否气调包装)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智利包装卫生标准,出口商应确认保质期并在包装上明确标识。输华冰鲜真空包装羊肉保质期不超过天。输华冰鲜非真空包装羊肉保质期不超过14天。

七、其他要求

获准输华的可食用羊副产品应符合以下加工卫生要求:

(一)一般要求。

1.根据中国和智利的法律法规,本加工卫生要求所指的羊副产品均属于人类可食用肉类产品的范围。

2.智利已针对输华产品建立了包括相关可食用羊副产品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3.输华可食用羊副产品应来自已建立追溯系统的农场、屠宰场和加工厂,保证输华可食用羊副产品可以追溯到来源地。

4.只有取得注册的羊肉生产企业方可向中国出口可食用羊副产品,其羊副产品专用加工车间也须获得中方认可。

5.输华可食用羊副产品已经纳入智利国家残留物质、污染物质和微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监控计划,并定期向中方提供其年度监控计划和监控结果报告。

6.所有输华可食用羊副产品均应按照供人类食用肉类产品的方式和安全卫生要求进行加工、处理,建立相关可食用羊副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如HACCP体系)确保并符合要求。

(二)可食用羊副产品加工过程要求。

输华可食用羊副产品应有独立的加工车间,与羊肉的去骨和分割相对隔离。加工车间或区域及其加工卫生条件应当符合智利有关可食用肉类产品的卫生标准。加工车间的面积应与屠宰加工能力相适宜,设备设施应符合卫生要求,工艺布局应做到脏、净分开,流程合理,避免交叉污染。各类输华可食用羊副产品应设有专用的预冷设施、包装间。羊蹄、尾加工处理间应设浸烫池、脱毛机和清洗机等设备。

生产加工企业应根据可食用羊副产品加工流程配备相应人员,肉类和可食用羊副产品加工区域的人员,以及洁净度不同的各加工区域的人员不得相互串岗。

可食用羊副产品预冷设施温度控制在0℃至4℃之间。加工分割间、包装间的温度应控制在12℃以下(不包括蹄、尾的烫洗车间);冻结间温度应控制在零下28℃以下;冷藏贮存库温度应控制在零下18℃以下。可食用羊副产品冻结时间和终产品中心温度要求应与同品种羊肉产品保持一致。可食用内脏预冷后,其中心温度应当保持3℃以下。设施清洗用热水温度不应低于40℃,设备消毒用热水温度不应低于82℃。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要求,并根据产品特点配置制冷、保温设施。

可食用羊副产品在冷冻和包装前需经过充分的清洗、修整,并确认其表面清洁,无病变组织、分泌物、伤斑、脓包、淋巴结,无粪污、胆污、其他异物(塑料、金属、残留饲料等)。完成清洗、修整后的羊副产品不得与非食用产品在同一区域内加工。向中国出口的可食用羊副产品必须按产品种类单独包装,有专门区域贮存并明显标识。

生产加工企业应制定可食用羊副产品微生物监测计划,保存记录并定期分析微生物监测数据。可食用羊副产品生产过程的卫生控制应符合相关微生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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