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股权制度浅析
摘要:双重股权结构是指在公司股权结构中设置包含不同表决权类型的股权结构模式,是一种典型的“同股不同权”的公司治理制度,目前世界上越来越多的证券市场开始允许上市主体采用双重股权结构。本文主要介绍了双重股权制度的内涵、特征、实践状况以及积极和消极意义,并在此基础上阐述了双重股权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同时探讨了双重股权制度在我国的应用意义,并为我国构建双重股权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双重股权,利弊,现状,应用意义,建议
一、概述
(一)双重股权的内涵[1]
双重股权结构(Dual-ClassShareStructure)也称为二元股权结构、双重股权制,是一种通过分离现金流和控制权而对公司实行有效控制的有效手段,是指上市公司可以同股不同权,通常是一般股东一票一股,但公司少数高管可以一股数票。
区别于同股同权的制度,在双重股权结构中,股份通常被划分为高(superior)、低(inferior)两种投票权。高投票权的股票拥有更多的决策权。在公司的双重股权结构中,高投票权的股票每股具有2至10票的投票权,主要由高级管理者所持有。低投票权股票的投票权只占高投票权股票的10%或1%,有的甚至没有投票权,由一般股东持有。作为补偿,高投票权的股票其股利低,不准或规定一定年限,一般3年后才可转成低投票权股票,因此流通性较差,而且投票权仅限管理者使用。
(二)双重股权制度的特征
第一,在双重股权结构中,特别股的分红对比于普通股会更低。对于这一特征,实行了双重股权制度的国家立法上对此并没有相应的强制性规定,但公司章程中对此一般有明确规定,这也更有利于满足不同股东的不同利益需求。
第二,特别股的投票权更大。特别股的投票权可以是普通股的数倍,但多数国家都对特别股的投票权进行限制以维持一种相对公平的状态。在法国,特别股的投票权只允许是普通股的2倍,美国则规定可以是2-10倍。
第三,在双重股权结构下,特别股持有人对公司董事选任和管理层人员的组成有特别建议权,甚至有完全的控制权。典型的公司例如阿里巴巴,其双重股权结构设计中实际上采用了由特定团体垄断董事提名的所谓“合伙人制度”。
第四,双重股权结构股转让会被限制。对双重股权结构股的转让限制是有必要的,这样可以使得公司创始人或者管理团队能够有效的对公司进行控制,防止和避免公司被恶意收购。
(三)双重股权制度的应用情况
表1:双重股权在全球的实践情况
根据Nenova()的统计,在全球最大的38个国家或地区中,其中22个国家有上市公司采用了双重股权结构。BennedsenNielsen()对西欧14个国家家公开上市的企业调查发现,采用双重股权结构的企业数量为家,占样本企业的24%。Gompers等学者()对美国采用双重股权结构的公司研究发现,平均来看,至年间标准普尔公司财务数据库(Compustat)内的企业采用双重股权结构的比例约为6%,占整个资本市场融资规模的8%左右。总体来说,双重股权结构在奥地利、丹麦、芬兰、德国、爱尔兰、意大利、瑞典、瑞士、英国、韩国、巴西、加拿大的应用较为普遍,而在比利时、法国、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美国、墨西哥、智利、澳大利亚则不为多见。
值得注意的是,近些年来,以阿里巴巴、百度等著名企业为代表的一批优秀企业纷纷在美国纳斯达克成功上市,这也暗示着近年来,双重股权制度在全球范围的企业尤其是新兴经济企业中有流行的趋势。
图2:—年美国双重股权IPO统计图
尽管近几年来双重股权IPO数量所占IPO总数的比例持续增长,但目前来看,美国的双重股权结构仍然是一种“小众”模式,并不是公司治理中的一种“主流”模式。
在我国港股历史上,也曾经实现过双重股权结构上市,但因部分AB股企业出现治理乱象,侵害小股东利益等现象,香港证监会后来不再批准B股上市,AB股制度被废除。这里所说的B股即为双重股权结构,但这种B股已经是香港股票市场中一种不准发行的股票分类,与其相对的是A股。A股与B股具有相同的投票权,但是B股的面值大多是A股的五分之一至十分之一。在阿里巴巴等优秀企业由于双重股权结构原因未选择在香港上市等因素的影响下,年4月24日,港交所发布IPO新规,在港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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